宜府发〔2004〕31号
袁州区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:
为切实理顺市、区税收征管关系,加强税收征管,防止税收流失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调整中心城区小额税收征管体制,将原属市级征收的小额纳税户下划袁州区征管,实行“统一征管,确定范围,核定基数,递增上解”的办法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确定范围。在原市、区征管范围的基础上,将原属市级征收的小额纳税户下划袁州区征管,新增小额纳税户由袁州区征管。
(一)现有征管户下划原则
1、凡国税部门征管的纳税户,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下划;
2、凡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户,属于以下范围的,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,全部下划。
(1)商业流通(含商业、粮油、物资、供销、外贸、二轻、轻化、林业)等八大公司下属改组改制的纳税人;
(2)无主管部门的纳税人;
(3)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;
(4)挂靠在中央、省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。
3、市本级除地税机关专设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外,其他所有零散税收均由袁州区税务机关设立窗口征收。
4、现有企业(除上述商业流通八大公司外)就地改制(含破产、拍卖等)后,其主营业务不变的,纳税关系也不变。
现有下划户落实到具体纳税户(窗口税收除外),由市、区两级财税部门共同认定。
(二)新增纳税户划分原则
1、凡落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(不含袁州医药工业园)的新增纳税户,由市级税务机关征管;
2、凡新增的城区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纳税户,由市级税务机关征管;
3、凡中央、省、市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兴办的企业,交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,交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万元(含200万元)以上的纳税户,由市级税务机关征管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、区财税部门另行制定。
4、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城区新增纳税户,一律由袁州区税务机关征管。
二、基数核定和分成。以下划纳税户(含窗口税收)2003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,按每年10%的比例实行环比递增,递增比例一定三年不变。下划纳税户税收(含窗口税收)实际增长超过10%的部分,实行市、区5:5分成。遇国家政策性因素造成减收的,市、区各负担50%。增量分成由市、区财政通过结算办理。
三、财政扶持。对市、区两级招商引资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,实行“谁受益、谁负担”的原则处理。
四、违规处罚。市、区两级税收征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征管范围各征各税,不得相互混淆征管范围和税收级次。对违反规定故意混淆征管范围和税收级次的,除责令纠正外,每发生一起则提高或降低递增比例一个百分点。对蓄意参与的税务人员给予一定的罚款,对税收征管部门扣减其两倍的税务经费。
五、新体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。其中现有下划纳税户征收管理自8月1日起由区级税务部门接管。前7个月已缴入市级国库的下划收入,由税务部门通过国库调整到区级,尚未入库的,直接缴入区级国库。
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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