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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和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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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

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。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,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,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,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,决定继续延期的,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
案件办理过程中,中止、听证、公告、监测(检测)、评估、鉴定、认定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。

二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

一般程序:立案-调查取证—案件审查—告知和听证—作出处理决定—送达—执行—结案—归档(备案)

简易程序: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—现场取证调查—告知违法事实、处罚理由和依据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—当场送达、依法执行—结案—归档(备案)

办理结果: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

送达方式:1.直接送达;2.留置送达;3.邮寄送达;4.电子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。

三、有关流程图

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


    

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


    

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


    

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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